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导读:
“我的妻子离开家到浙江去打工已经两年多了,一般在过年的时候才回来,以前还打得通过她的电话,今年她回来过年的时候我提出跟她离婚,经过跟她谈后,她不愿意跟我离婚,但这种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的婚姻实际上已经没有了意义,她在外面实际上也很可能已经成家了,但让她回家,她又不干,这样还不如离婚了算了,大家重新找人结婚就是了啊。但是又听说没有离婚就结婚要犯重婚罪被判刑,所以也没敢去跟别人办结婚证。但现在女方一直拖着不办离婚手续,又不见我,电话也打不通,我该怎么办?难道就这样离不成婚了吗?要是这样我不是就一辈子也不能跟其他人结婚吗?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办法呢?”
这是最近本人接受一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本人也接受过许多这方面的咨询,去年曾代理过这方面的一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咨询过这个问题的当事人还比较多,因此,把这个问题写成日志,大家参考。
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由于一方不出面或逃避,因此会产生一些实际上的麻烦。所以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后,不知道到底怎么办,因为不能找到对方或联系不上或联系上了对方,而对方逃避,所以担心离不成婚也结不成婚。
这种情况下,双方不能协议离婚,而离婚的必经过程序——调解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就只剩下最后一种办法——判决离婚。而一方不出现或逃避诉讼义务则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麻烦。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较一般的正常离婚会多一些实际的麻烦,但并不是当事人所认为的,就不能离婚了。同样,针对这种一方逃避诉讼的情况,法律上也有很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对于这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即使一方下落不明或逃避诉讼,也可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比正常的离婚而言少了协商的办法和多了诉讼的时间。但从法律上讲,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不存在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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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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