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
导读:
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在确立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又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二者并不矛盾,恰恰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有效保证。
婚姻法中所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由男女平等原则来反映;二是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保护权益,由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来体现。后者在婚姻法有关婚姻的效力、离婚及其法律后果、父母子女关系等规定都有具体的规定。例如,在婚姻的效力中,关于夫妻双方婚后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的义务之规定,主要是针对妇女权益而言的;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确保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与其丈夫平等的财产权;在离婚及其法律后果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等等。
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中所谓的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法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对儿童的合法权益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基本规定。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妨碍其入学或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使其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预防和纠正其不良习惯。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6)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7)在处理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心,注意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8)“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基本原则,并在收养的条件、程序、效力及收养的解除等方面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
3.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在总则中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家庭关系中对老人的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继承权给予保护。如规定父母或祖辈在一定情况下有要求子女或孙辈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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