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登记案件的案例
导读:
案情简介:
张莉和赵刚现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两人于1994年结婚。婚后头两年,两人的关系还算好,但后来两人的关系开始恶化,常为了一些小事争吵,赵刚还会动手打她。为了孩子,她把很多苦都往肚里咽,长期忍受精神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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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张莉开始出现怪异行为:她常在单位哭泣,称是“激动地哭、感动地哭”,单位领导找她谈话,她向领导鞠了一躬,不说话就走了;回到家后,她的话也很少,有时会打开窗户,向外大叫。4月,家人把她送到了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张莉被诊断为“双相障碍”。住院近一个月后,张莉因病情好转出院。
同年9月,张莉回到单位上班,但刚过一个多星期,张莉又出现躁狂症状,于是又到广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约10天。张莉表示,她之所以再次发病,是因为那时赵刚叫她离婚,她觉得烦躁。此后的一段时间,张莉一直靠吃药调节精神状态。
2005年初,赵刚再次提出离婚。2月2日,两人就在白云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张莉表示,当时她受了妄想症的支配,觉得离婚后会过上好日子,所以连《离婚协议书》看都没看,就去民政局办了手续;手续办完后,还“挺高兴的”。离婚后不久,张莉也回了老家。
去年3月,张莉的父母才知道张莉已经离婚,再看看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两位老人顿时惊呆了:根据该协议,张莉离婚后无钱也无房;更荒唐的是,张莉在该协议中自认“女方生活作风不好,长时间有婚外情,伤害了男方的感情”。
张莉在老家治疗,她的父亲来到广州,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后撤回了复议请求,而直接以张莉的名义将白云区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
案件分歧:
张莉的代理律师说,民政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张莉当时精神疾病还没有痊愈,还在服药治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她当时缺乏认知能力,其实从那份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分析出来,这连普通人都看得出来,民政局作为专业机构,却没能看出来。”
张莉办理离婚登记时到底是有无患病呢?白云区法院曾做过调查。
张莉的邻居回忆,“那段时间我曾经在楼道亲眼见到张莉把垃圾桶踢坏,把垃圾撒得到处都是。春节前后,她还把铁锅扔到楼下,差点砸中一名老太太。”
2005年9月,法院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张莉患双相障碍(部分缓解期),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处于双相障碍(缓解期),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判决: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可通过行政程序,也可通过诉讼程序。民政部门准予离婚登记,须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由于离婚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张莉与赵刚协议离婚,从形式上看,两人是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但张莉当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的离婚行为是在不能完全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因此这两类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本案中,民政局将张莉在不能完全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离婚协议行为,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登记并批准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应予撤销。
分析:
《离婚证》虽然被判撤销,但在白云区法院看来,对此有过错的是赵强。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民政局来说,张莉在整个办证过程中自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外观特征无法判断张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致使民政局不具备相应的注意前提,涉案行政行为的无效完全是因为赵强故意隐瞒张莉有精神病史,导致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张莉的主体资格无法作出正确判断,因此赵强存在过错,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应由赵强承担。
张莉的代理人田律师指出,该院其实默认了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只需审查相关材料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而不是进行实质性审查。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需实质性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类似案件不受理或者以民政局无过错为由维持离婚登记。离婚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且司法审查时,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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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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