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两次离婚四次判决
导读:
一对夫妻,一次结婚,两次离婚,前后经过四次判决。昨天,这起曲折离奇的离婚官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得到最终判决。
2004年11月,一位中年男子到拱墅法院来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陈与妻子小李本来是自由恋爱,结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常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两人又没能正确处理,以至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承办法官多次对两人进行调解,但最终没有成功。2005年4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两人所购房屋各有一半。
本来一件案子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宣判的第二天,小李又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吞吞吐吐地说:“我与他是离过婚的。”在法官的追问下,小李道出了事情真相。原来两人于1996年向杭州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小李认为法院对财产分割处理不当,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法院的判决。离婚后,两人又同居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并于1999年购买了一套住房,一起生活到2004年。
承办法官感到十分意外,因为两人到拱墅法院起诉时,都各自带着结婚证原件,而这两本结婚证本应在原来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收回的。由于这一疏忽,导致了拱墅法院对这对本已离婚的人又作出了离婚判决。因此,拱墅法院依法进入再审程序,认为小陈隐瞒离婚事实,又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被告默认了这一行为,导致法院重复审理,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双方对此都有责任。因原二审法院1997年已对双方作出离婚判决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应以当时的判决为准。因此,拱墅法院撤销了本院之前作出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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