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替植物人母亲申诉
导读:
张小玲是某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稳定。与前夫离婚后,她与同样离异的本单位同事林强结为夫妻,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
2008年11月,天降灾祸,张小玲因车祸变成“植物人”。出事后,林强却未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既不积极治疗,又不照顾张小玲,并以“丈夫”的名义领取了张小玲的工资收入供个人消费。
而张小玲躺在病床上已逾两年,这个过程完全没有表达自我意愿的意识,更加没有能力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为此,张小玲之女替母将林强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我国法律并未将“植物人”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分析“植物人”的生命特征。尽管植物人有相应的生命特征,但却没有思维意识,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相吻合。因此,本案中能认定张小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没有异议。
那么,作为张小玲监护人的女儿能否代替母亲打这场离婚官司,法院认为,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侵权之诉。在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又作为侵权人的情况下,应首先变更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张小玲的女儿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张小玲与林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当张小玲成“植物人”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作为丈夫的林强不积极治疗,不履行配偶照顾义务,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张小玲与林强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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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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