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法案例 > 前妻告前夫探视女儿过密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前妻告前夫探视女儿过密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17:21:23 人浏览

导读:

虽同是天下父母心,但因为嫌前夫每周末探视女儿过密,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改"逢周六、日由前夫带养”为"被告探望女儿为每月一次”,遭到法院依法驳回。荔湾法院昨日(6月24日)公布

  虽同是天下父母心,但因为嫌前夫每周末探视女儿过密,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改"逢周六、日由前夫带养”为"被告探望女儿为每月一次”,遭到法院依法驳回。荔湾法院昨日(6月24日)公布了这宗案子。


  原告:每周探视影响女儿身心


原告陈某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6月17日登记结婚,1999年5月16日生育女儿阿蕊,2002年6月双方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女儿阿蕊由原告携带抚养,逢周六、日由被告带养,长假期由双方各带养一半。离婚后,被告每周星期五下午到原告家接走女儿,星期日下午将女儿带回给原告。


  今年3月21日被告将女儿接走后一直没有带女儿回原告处或幼儿园,使女儿无法接受教育。被告占据了所有公休日与女儿相处,探望女儿的时间过多,不但使原告失去了与女儿休闲娱乐的时光,还使女儿形成一个概念:在被告处是放假,在原告处是被监管。现认为被告探望女儿的时间和方式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据此,原告请求判令:变更被告高某探望女儿的时间为每月一次。


  被告:女儿不愿回前妻家


在庭审中,被告高某称,双方离婚后女儿由原告带养,2002年9月入托至2004年3月19日,自己确实未带女儿参加过幼儿园的集体活动,今年3月21日将女儿接走后至本案开庭时一直没有带女儿回幼儿园。但认为:探望女儿的时间是双方在离婚时协商确定的。在被告探望和带养女儿期间,幼儿园从未通知被告参加周末集体活动。


  今年3月21日被告将女儿接走后曾送女儿回原告处,但是原告不在家。3月28日被告再次将女儿送到原告家附近的地铁站,要求原告出来接回女儿,但原告不肯出来,坚持要被告将女儿送到家,由于女儿不愿回原告家,一直哭,被告只好将女儿带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协助处理,但原告到场后,仍不愿将女儿接回家。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诉讼时对探望时间达成了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如无新情况或者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事由出现,不应随意变更。


  原告希望调整女儿的行为,可以利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时间进行教育,不一定要通过缩短探望时间这一手段。原告称被告的探望时间过多,但对年幼女儿的成长并无影响。原告要求将被告探望权变更为每月一次时间明显过少,无法达到上述目的。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