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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权之我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5 16:17:47 人浏览

导读:

我一向反对在婚姻法中设置所谓配偶权的规定,因为配偶权的提法涵义不清,容易引起误解。其实,男女结为夫妻,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配偶权是有所体现的。比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导读:本论文分析婚姻法中有关配偶权的法律规定,利用配偶权来制裁婚外性行为效果不理想。夫妻的相互忠贞应属于私人契约,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思想和感情。

  我一向反对在婚姻法中设置所谓配偶权的规定,因为配偶权的提法涵义不清,容易引起误解。其实,男女结为夫妻,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配偶权是有所体现的。比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权利角度来说,就是配偶一方有要求另一方扶养的权利。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权利的规定,同样也是配偶权的有关体现。这些权利大家都是没有异议的,争执的焦点就是性权利。按照某些专家的观点,配偶权中包括性交排他权,如果与配偶之外的人性交就是侵犯配偶权,就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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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如果这种观点被立法者采纳,我国的婚姻法在世界上恐怕算数一数二的严厉吧?

  据有关统计,我国已婚人群中有婚外性行为者占有一定的比例,用法律来制裁这支“偷情队伍”可能效果并不理想吧?对配偶忠贞只能是道德上的要求,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既然一向信仰马列主义,为什么对马列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视而不见呢?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早就说过:“一夫一妻制从它产生的那天起就是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感情问题是很复杂的,夫妻的相互忠贞应属于私人契约,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思想和感情。法律的功能其实是有限的,我们不应轻率地把社会舆论、妇联组织的声讨作为立法的动因。

  从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看,道德的力量不可忽视。一个人如果自私自利,对上拍马溜须、对下横眉冷对,好事抢着上,苦差躲老远。法律可能对这种人无可奈何,道德的潜在力量这时就显现出来了。大家一般对这种人都十分反感,众人心底有一杆秤,这杆秤某种程度上就是无形的道德。再比如,一个人犯了杀人的罪行,由于他做的天衣无缝,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法律可能暂时制裁不了他,但他也许会整日惶恐不安、噩梦不断,这就是道德的力量。电影《一声叹息》表现了一个男人夹在妻子和情人之间的尴尬,谁敢说道德的作用可有可无呢?婚外恋毕竟是见不得阳光的事,而没有阳光滋润的感情恐怕是难以长久的。我认为,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当道德和我的信念相矛盾时,我可以蔑视道德,但我的行为违法时,法律就必然要制裁我,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违法必究是一项基本原则。

  有的专家说:“夫妻没有感情可以选择离婚呀,你不能在有偶的同时又和别人上床,这样是侵犯配偶权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客观的,没有从实际出发。恩格斯早就论述过:“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是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是恩格斯为我们描绘的理想境界,问题是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不仅仅要考虑自己感情的需要,还要考虑孩子、老人、经济、社会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要作出离婚的抉择需要相当的勇气,同时还要付出相当的代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权衡利弊的结果是:“鱼和熊掌兼得,喜新不厌旧。”道德可以对这些行为作出谴责,而法律横亘在夫妻床上,其结果未必与人们的初衷相一致!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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