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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6 13:30:4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夫妻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需要。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介绍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核心内容: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夫妻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需要。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介绍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更好地保护夫妻权益的需要

  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夫妻一方违法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权行为,当这些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时,那么无过错的受害者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无论怎样选择被侵犯的权利都得不到理想的救济。如果建立了婚内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遏制、制裁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而且对受害方也有相对的补偿,这样既能达到惩罚、教育侵权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建立婚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制度是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

  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有利于加强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提高人们的守法观念,增强夫妻的法制观念,实现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从而可以预防和减少家庭内违法行为发生,增进社会安定团结。但消极论认为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会导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本人认为,在现阶段配偶一方因对方侵权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并非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教育、惩罚、警告、警戒有过错的加害人,让他(她)回心转意或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暴力事件,为挽救面临破裂的家庭作最后的努力。婚内侵权赔偿无疑为不愿意离婚的受害者又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途径。

  (三)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需要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内侵权得不到保护与补偿的局面。而一旦确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就可以为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提供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消除夫妻间侵权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司法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则有法可依了。

  延伸阅读:《婚姻法》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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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3、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

  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是难上加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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