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难道是主动离婚的筹码?
导读: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形形色色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时,许多颇有代表意义的个案常常引发我对法律事实背后人情、道德、伦理的深深思索。近日,我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引发的抚养费追索案件。
薛某(女)和唐某(男)都是无锡某高校的教师,婚后生有一个13岁的儿子。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彼此猜疑,互不信任,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都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几经协调无果。为尽快与唐某离婚,薛某最终以放弃孩子抚养权为条件,与唐某签订协议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谁知离婚后不久,薛某就以儿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将前夫唐某告上了法庭,以儿子上学费用增加,自己无力继续承担为由,要求唐某履行抚养义务,给付儿子到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
开庭时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我苦口婆心地劝导,双方都丝毫不肯妥协,最后,依照婚姻法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使父母一方表示不要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不影响孩子以后向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判决唐某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50元。
案件看似了结了,我心头却压上了一块重重的大石头。父母先是争抚养权,继而推卸抚养义务,会给孩子造成怎样的打击啊?路若愚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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