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 > 抚养义务 >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常见问题的解答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常见问题的解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9 14:07:14 人浏览

导读:

一、夫妻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归谁抚养?子女归谁抚养要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决定。具体有以下几个办法: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

  一、夫妻离婚时,怎样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子女归谁抚养要本着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决定。具体有以下几个办法:

  1.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不尽抚养义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父亲抚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严重不良恶习,有可能影响子女身体健康,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抚养子女,男方表示要求抚养子女的。

  4.子女无法随女方生活的,如离婚后女方因无固定住所,因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外出打工等等。

  5.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6.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7.已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人。

  8.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9.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10.子女随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虽然从法律上进已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个别子女由于身体素质、智力发育的原因,不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对这种情况就不宜按照子女的意见决定其随父或随母生活。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一般由生父母抚养。当继父或继母要求继续抚养教育时,其子女已满十周岁并表示愿意随继父或继母生活的,也可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以此为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父母离婚后,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么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作父母仍然必须继续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法宝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关于子女的扶养归属方面:

  (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2)哺乳期过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

  (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

  2.在财产问题的处理方面

  (1)父母双方离婚时,依法只能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损害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

  (2)在分割财产时,应坚持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共同承租的房屋或者已购买共同使用权的房屋,应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三、离婚官司中,如何确定两周岁以下子女由谁抚养?

  离婚官司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哺乳期快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条件较好。

  4.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

  5.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定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等。

  四、离婚时双方争养子女应如何处理?

  当离婚双方争养子女发生矛盾时,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子女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关系问题发生争吵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有利于婴儿的发育成长,符合子女的利益。在母亲无力抚养或随母亲生活对子女的成长不利时,也可由父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无论是协议或判决,都应考虑对子女的成长是否有利。

  五、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应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原则,一是批评教育,做好其思想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哪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问题无法做出妥善安排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六、离婚时父母双方可否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一般情况下,在父母离婚时,子女只随一方共同生活或较多地随一方共同生活。这就使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由双亲家庭变为单亲家庭,成为一种畸形的家庭构成,在客观上导致原本受父母双方共同爱护的子女只能得到父方或母方的单方爱护,从而有可能在子女的心灵深处留下深刻负面影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全面深化和发展,近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抢抚育独生子女的情况非常突出。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为越来越多的父母意识到,如果离婚后,由单方抚养子女改为由双方轮抚养,能减少因父母离婚而给子女心灵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上、生理上、心理上健康成长。同时,由一方抚养子女改由双方轮流抚养,也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缓解自己因失去孩子而产生的精神痛苦,也有利于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相互关系,共同做好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根据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轮流抚养子女,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达成轮流抚养协议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对子女有利,即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具备这个前提,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实践中,只要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一般不再作为执行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就子女扶养问题另行起诉。

  七、离婚后子子女抚育费如何负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在具体处理这类问题时,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离婚后,父母有负担子女抚育费的平等义务。

  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对男方抚养的子女则并无相应的规定。这是基于当时男女两性经济条件有较大差别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现行《婚姻法》改为对等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子女由女方扶养时,男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处理具体问题时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如果女方的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仍应在费用负担问题上予以照顾。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既有负担能力,又愿独立承担费用,也可不要另一方分担。

  2.子女抚育的数额、期限和给付办法。

  这些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抚育数额时,应当兼顾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既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关于给付抚育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关于给付抚育费的方法,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论可给付现金,有时也可给付实物。凡有工资收入的,一般按月或定期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一次给付。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或判决书。

  3.抚养费的变更。

  协议或判决中原定的抚育数额,是根据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而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有了变化是允许合理变更的。抚养费的变更有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又有追加费用的能力,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适当增加抚育费用。至于是否增加和增加多少,应由当事人妥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抚育费的给付不同于一般任务履行,不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少或免除。首先,当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时,另一方的负担可酌情减少免除。其次,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由于抚育费的减少或免除直接关系着子女的利益,所以,在决定减免时要慎重考虑,严格掌握。上述两种情况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减少或免除了给付义务,并没有终止父母对子女的抚育义务。因此在减免的事实根据消失时(如继父或继母不愿或无力负担该项费用,负有给付义务一方经济善有了显著改善等),应当恢复给付,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八、离婚后如何给付子女抚养费?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由于《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某些偏差念头和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其要点如下: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十八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限于三种情况:一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二是尚在校就读;三是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九、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到何时为止?

  离婚后,关于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期限问题,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有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有明确规定,则按协议或判决的规定办理;无协议、判决中也没有规定的,一般要承担到子女有了劳动收入,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对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十六刚刚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亲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有给付能力是本条规定的重要标志,如果虽然子女需要抚养费,但父母没有给付能力,则父母可以提出抗辩,不予给付。

  十、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加?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之所以赋予子女这一合法权利,是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亲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数额往往会有变化,使得以离婚时的情况为依据所作出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尽合理,不加以变更,就无法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

  从现实生活看,子女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蓬勃开展,搞活经济、开放市场、开放价格已成普遍现象,因此,物价也会有适当的调整。这样,原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就可能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的需求,不适当增加,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子女升学,实际需求超过了原定的数额。

  随着年龄的增长子女升学是必然的,学业上所需教育费的金额也会增加,为了使孩子能够成为有知识、有文化的国家有用人才,适当地增加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是父母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要求。

  3.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持全部医疗费用。

  父母虽然离了婚,但他们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均等的,为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患有疾病而医疗费用紧张时,未亲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满足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要求,支付子女医疗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4.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以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数额,父母一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地予以增加。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