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百儿子残废八旬老父还得支付抚养费
导读:
今年55岁的王某某是河南省西峡县龙湾镇山涧村远近闻名的傻哑残疾人,父母早在他10岁那年就离异了,王某某随其母和继父共同生活,15年后,母亲和继父又相继病故。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王某某只得随其同母异父的妹妹李某英一家生活。王某某53岁那年?李某英得知王某某的生父王某仍健在,就找到王某要求支付王某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王某认为双方多年没有来往,王某某是不是自己的亲儿子不敢肯定,并且自己体弱多病无法承担抚养义务,所以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为此,一个年过半百的残疾儿将自己年近八旬的老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时,王某表示不申请做DNA亲子鉴定,而王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王某在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三个孩子,王某某就是其中之一。据此,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双方属于父子关系。王某某虽然被继父收养,但他的母亲和继父已故,而他本人又属于弱智哑人,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王某是退休教师,有固定的收入,对王某某仍有抚养义务。但王某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不能完全由其承担抚养责任,王某某可继续随其妹一起生活,王某予以适当补助。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60元。
宣判后,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提出了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是王某与其前妻的婚生子女。王某某母亲和继父死亡后,王某作为王某某生父,在王某某缺乏生活能力,且其妹李某英无力承担王某某抚养义务时,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合理分担抚养责任。原判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的王某某虽已成年,但由于他是弱智残疾人,仅具有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能力,生活没有保障,因此王某作为王某某的亲生父亲,对王某某仍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但王某自身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所以王某只能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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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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