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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债,离婚后,另一方要不要帮忙还?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22 10:20:22 人浏览

导读:

另一方没有义务帮助还债,但双方可协商,约定还债事宜。对于债务承担方面法律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另一方没有义务帮助还债,但双方可协商,约定还债事宜。对于债务承担方面法律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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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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