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导读:
同居期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如果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仅仅是同居,双方也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田锋(化名)和潘艳(化名)共同经营着一家商铺。李女士和这二人因为生意上的关系,平日里素有来往。田锋、潘艳、田锋的父母、田潘二人的孩子都在一起住。而田锋、潘艳之间也是互以夫妻相称。大家一直认为田锋、潘艳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2007年2月,出于朋友关系,田锋向李女士借款4万元。后应李女士的要求,田锋为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据。在这份借据中,田锋允诺每月还款1万元。但经李女士几番追索,田锋实际仅还款5000元,其余大部分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偿还。这时,田锋又搬离了原住所,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只得来到法院起诉了田锋,并以田锋之妻的名义一并起诉了潘艳。
在法庭上,潘艳辩称,我和田锋不是夫妻关系。田锋所欠李女士的债务与我无关,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她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于2007年1月20日出具的关于潘艳和田锋解除同居关系的所谓“民事调解书”。
法院审理查明,潘艳与田锋自1994年7月16日起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虽然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于2007年1月20日为潘艳和田锋出具了有关解除同居关系的所谓“民事调解书”,但有证据证明,田锋向李女士借款及出具债条时,田锋与潘艳仍为同居关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对此潘艳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潘艳与田锋共同偿还拖欠李女士的3万余元借款。
潘艳在接到判决后,十分不解:“我与田锋没有登记结婚,就算我与田锋仍存有同居关系,也不能就此认为我应该履行偿还义务啊?凭什么让我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我太冤了!”
法官释法:
之所以判令同居人潘艳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其一,潘艳与田锋自1994年7月16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实以后,未经合法登记,而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其二,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属于司法机关,其所出具的关于解除潘艳和田锋同居关系的协议内容,不具有正式司法文书通常所具有的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只是普通证据,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其三,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其四,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依据上述判断,潘艳与田锋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故而潘艳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对田锋在二人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和同乡江华在南方一座城市打工,我很爱江华,别人也都知道我们很快就要结婚,所以我们在去年3月同居了。今年5月1日,因为是节日,我到菜场去买菜,准备多做几个菜和他
随着新《婚姻法》颁布日久,很多人都了解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仅仅是同居,双方也要共同承担债务吗?案例田锋(
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的行为不少。非法同居期间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如果男女分开,那么非法同居期间债务偿还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根据最高
北京离婚财产的分配:北京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起诉,法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分割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会平均分配。
诈骗罪坐牢可以离婚。夫妻一方服刑期间,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继续维持的可能,经法院调解,坚持离婚,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应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五年离婚可以分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依法
领结婚证不需要人事档案。领取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是本人和对方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的声明;男女各自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以及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
到处宣传别人出轨违法。到处宣传他人出轨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出轨的,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自然构成侵权。直接影响个人名誉。受害人可以要求对
判决离婚后民政局不会显示离婚。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主动通知民政部门,双方是否被判决离婚。更改民政局的婚姻状况,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有关证件,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