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借弟弟"产权"拒返还 父母庭上作证道真相
导读:
傅先生在法庭上诉称,2001年,其妻子的单位对空置房进行内部拍卖,坐落于高桥镇的某处房屋由傅妻以每平方米187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向单位付清了全部房款13万余元。“由于我姐姐的女儿系外地户口,姐姐为解决女儿户口问题多次与我们商量,要求将这套房屋暂时落户至她名下,待她女儿的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后,再将房屋产权重新转至我们名下。”于是,傅先生念及亲情同意了姐姐的要求,将购房发票的户名开具为姐姐户名。
法庭上,傅先生提交了自己姐姐与他签订的两份协议。在2002年5月的一份协议书中双方言明:“由沈女士(傅妻)出资购买的房屋一套,因夏女士的女儿办蓝印户口需要,产权办给夏女士,按政策三年后其女儿的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由夏女士把产权转为沈女士,该协议在法庭上有效。”另一份协议则为2005年12月,是夏女士出具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到2006年4月底夏女的蓝印户口将转到上海市浦东高桥,届时夏女士必须将房屋的产权归还傅先生,并且支付办理权证变更的一切费用。”
“但是事后,我们多次与姐姐协商办理产权变更事宜,谁想到她竟然拒绝!”傅先生在法庭上无奈地表示。
而夏女士则表示,2002年3月,她不是向弟弟“借”房子,而是出了钱向弟媳“买”房子,并且将全部购房款交给了弟媳沈女士,但是因为大家是自己人,所以也没有让沈女士出具收条。双方亦未签订房屋转让的协议,直接前往房地产公司更改了售房发票的户名,并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夏女士一口咬定:“原告提供的二份协议,我从未见过,亦未在该二份协议上签名!”
由于夏女士对协议签名的否认,法院委托了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协议落款上夏女士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处“夏某某”签名字迹均是夏女士所写。同时,庭审中,沈女士的母亲及傅先生的父母均出庭作证,证明傅先生夫妻俩的陈述属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傅先生提供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经鉴定部门的鉴定确由被告夏女士所签,法院对于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由此确定夏女士借房办理其女儿蓝印户口这一事实。其次,从夏女士书写的信函中,亦明确表示了借房办蓝印户口及届时归还房屋的意思表示。再次,傅先生与夏女士这对亲姐弟的父亲当庭做证,亦佐证了被告夏女士借房为其女儿办理蓝印户口这一事实。综上,两原告出于亲情,帮助被告解决其女儿户口而将系争房屋暂落户至被告名下的陈述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夏女士认为支付给原告沈女士全部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房屋买卖协议,亦未能提供其已将全部房款交于两原告的相关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两原告所有,并由被告立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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