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 >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22:18:48 人浏览

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都有平等支配权利。一方不得以欺骗等手段支配共同财产,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那么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双方都有平等支配权利。一方不得以欺骗等手段支配共同财产,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那么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特征

  (1)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2)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虽然这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但是哪些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依旧忒弄清楚,以免自己吃了哑巴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