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抵押的效力
导读:
核心内容:夫妻一方把共有财产单方抵押,抵押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通过一则案例为您介绍夫妻共有财产单方抵押无效的法律知识。
黄某的丈夫背着她把房子抵押
为保卫自己的栖息之地,妻子黄某把丈夫蒋某和他的“情妇”王某某一并告上法庭。
黄某诉称,被告王某某自2001年起背着原告引诱原告之夫蒋某并发展非法情人关系。蒋某于2002年向王某某提出分手。王某某以自己身败名裂、家破人亡胁迫蒋某以金钱方式付给“青春损失费”,现蒋某保存的付款凭证达189000元。2003年底,王某某又胁迫蒋某出具两张共计194415元的欠条。2004年初,王某某在明知蒋某是有妇之夫的情况下,胁迫蒋某背着原告黄某,将蒋、黄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以蒋某“未婚”的名义违法操作,为194415元的“情债”提供担保,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直到2006年3月收到法院送达王某某诉蒋某欠款一案的起诉状副本时,蒋某在无法隐瞒的情况下,将上述事实告知原告。
原告认为,蒋某与王某某之间的情债与原告无关,且有道德和法律规范,但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蒋某与王某某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并确认二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在产权监理处办理的抵押登记无效。
被告称双方签订合同有效
被告蒋某辩称,2000年王某某到蒋某供职的单位推销产品时二人相识,2001年突破朋友界限,发展成情人关系。2002年初,王某某开始胁迫被告离婚,并以死相威胁。被告蒋某为了了结与她的恩怨情仇,2002年至2003年,先后付给王某某18万多元,花掉了多年的积蓄。2003年10月,王某某又胁迫蒋某,要求出具欠条,以防蒋某变心。为了避免不可控制的场面出现,被告蒋某只好分别于2003年10月6日、11月7日出具欠条150000元和44415元。同年12月王某某逼迫蒋某到房屋产权监理处,以被告蒋某未婚的名义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一切都是背着妻子、原告黄某办理的。2005年7月王某某再次找到蒋某,要求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她,被告蒋某苦苦哀求也未能阻止王某某采取所谓的法律手段。现被告蒋某只有向原告黄某和法庭坦白事实真相,请求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与蒋某不是情人关系,事实是2000年至2003年期间蒋某正在推销产品,多次向被告王某某借款。被告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多次借钱给蒋某,也多次向蒋某催收借款。蒋某时借时还,截至2003年10月6日,蒋某欠款15万元,至2003年11月7日蒋某又欠被告王某某44415元。此后,蒋某归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03年12月26日,蒋某共欠173000元,当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3日期间,蒋某分批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又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但蒋某至今未按约归还余款。被告王某某认为,被告与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原告作为蒋某妻子对蒋某将房屋设立抵押,就一般常人而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原告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该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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