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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0 03:14:1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在本文主要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完善的法律知识。

  核心内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在本文主要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完善的法律知识。

  2001年4月28日我国新《婚姻法》的颁布,确立了夫妻财产法定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以前的立法相比,这在我国夫妻财产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反映了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应对了社会的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

  但是,该《婚姻法》诞生之日,正值我国社会迅速转型、科技高速发展之时,各种性质不同的财产及财产关系层出不穷。因受时代的多重制约,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的局限性。因此,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为了弥补其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3年先后作出了两个司法解释,针对我国夫妻财产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1.增加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种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为了解决当前社会变革时期所产生的新型财产类别以及不同性质的财产关系的识别与《婚姻法》的适应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制的补充,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指原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这里所说的转化条件,主要有时间的变化、约定、使用、法律条件的变化等。在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中,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的是随时间转化而来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司法解释,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所得。

  2003年12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新时期的新的情况,对上述的内容再次进行了解释,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page]

  在这里明确表明了个人财产随着时间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及计算方法。 上述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法律规定了其随时间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扩大解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据此,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中,除了上述四类夫妻共同财产外,又增加了两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①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即包括农、林、牧、副、渔,也包括工、商、学、医等。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子、大牛生小牛等;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借贷收取利息等。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②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这几项都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它一方面代表着时代的进步,又打下了深刻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烙印。其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住房补贴可以说是一种建立在工资关系上的一种福利;住房公积金则直接与工资相关联。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两项则是我国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产物。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 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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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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