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署未登记 前夫称前妻买房为共同财产
导读:
离婚协议签署未登记 前夫称前妻买房为共同财产
签了离婚协议后,因工作忙没及时登记,这期间前妻买房产 前夫能分吗
“你买房子时咱们还没离婚呢,这属于共同财产!”“胡说!我跟你签完协议才买的,共同财产早就分清楚了,这是我的个人财产。
”离婚近两年,张明跟前妻宋小芬又一次闹上了法庭。这次是为房子的事。
这两人是2006年9月29日签订离婚协议的,因工作繁忙,来年1月份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最近,张明无意得知,宋小芬在2006年11月至12月,接连在南京、成都购了三套房产。他认为,这些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有他一份。宋小芬却说,买房时两人虽未登记,但早已签订协议,钱情“两清”,因此新置房产纯属她的个人财产。两人似乎都有理,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买房时间很尴尬——
签了离婚协议,还没登记
张明与宋小芬1992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良好,近年来他们都忙于事业,顾不上经营家庭,渐渐地感情疏远了。2006年9月29日,两人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彼此情分已尽,婚姻难以继续,于是签下离婚协议,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宋小芬搬了出去,不再跟张明共同生活。他们原本打算一签好协议就去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但由于工作繁忙,这事儿就拖了下来,直到2007年1月8日,才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签完离婚协议后,宋小芬忙着四处购置房产。2006年11月29日,她在南京溧水县购买房屋两套,每套价值26万元。同年12月20日,她又以16.2万元的价格在成都市购买了一套房屋。不过,她买房的时间颇为尴尬——虽说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但毕竟还没到民政部门登记,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2008年底,张明得知这三套房产的购置时间后,坚持认为这些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并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
引起纷争——
前夫告前妻隐瞒财产
张明在起诉书中称,宋小芬在婚姻存续期内,先后在南京溧水及成都购买了三套房产。根据法律规定,这三套房屋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由于宋小芬的刻意隐瞒,他在离婚时并不知道上述房产,所以未能提出分割。现在他希望通过起诉依法分割以上三处房产,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宋小芬反驳说,张明撒谎,她从未隐瞒新置的三处房产。她认为,既然张明未提出分割,就等于放弃了对该财产的分割权。
离婚时,张明到底知不知道这三处房产的事,两人说法完全相反。不过,宋小芬出具了一份由张明出具的书面声明,证明他在2007年12月24日声明放弃成都房产的分割权,由此也证明张明的说法存疑。这时,宋小芬又表示,张明知不知道房产的事并不重要,因为这三套房子纯属她的个人财产。她这么说的理由是,2006年9月两人就已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我这三套房子是在协议生效后买的,并且是使用自己的钱买的,跟张明一点关系也没有,他无权要求分割。”她认为办理离婚登记只是履行程序,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法院判前夫败诉——
离婚协议签订后即生效
此案的焦点在于,夫妻双方在尚未登记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已经生效。溧水法院日前审理此案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该协议签订后即已生效,不受离婚登记时间的影响。张明与宋小芬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认,双方“目前尚无其他个人资产”,并且“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同时,宋小芬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购买的三套房产,张明并无资金投入。由此可认定,这三套房产属于宋小芬的个人财产,故张明要求将上述三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此案中张明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与宋小芬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并约定从此以后双方“两清”。如果没有这一条,宋小芬即使是用个人资产购买房产,只要在婚姻存续期内,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溧海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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