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存款的婚后利息,离婚时不可视为共同财产
导读:
[案情回放]
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结婚前,李某名下有存款50万元。婚后至今,该笔存款所得利息为8.5万元。现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张某提出离婚,要求将李某个人名下的存款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利息应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发生争执,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的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应属于李某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首先,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本案中,李某的婚前个人存款是民法意义上的原物,此原物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按照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权利人。当事人之间若没有特别的约定,原物与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同一人所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吴庆宝法官主编的《民事裁判标准规范》中在论及此问题时指出:“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结合本案,李某与张某在婚后取得的利息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应认定该利息为李某个人的财产。
再次,本案中婚后取得的利息不同于“投资所得收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是,利息不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虑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前者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所得,而后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李某个人婚前存款利息是法律规定必然得到的孳息,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故应该认定为婚前的个人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列举了七项归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但是利息未列入其中。综上,笔者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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