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弱女子要求丈夫赔偿生育权
导读:
一个弱女子在怀孕期间被丈夫毒打流产,其后失去了生育能力,谁知丈夫竟以她不能生育为由粗暴地加以折磨。忍无可忍的她怒而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其生育权。
1997 年4月,安徽六安市顺河镇女子王敏(化名)经人介绍与杨军(化名)建立了爱情关系。1999年3月,两人在父母包办之下结婚,其后领取了结婚证。不久,王敏怀孕。由于在王敏出嫁时,娘家向杨军父母索要的“财礼”太多,杨军家人认定王敏是家里买来的媳妇,因此对其漠不关心。同年5月13日,王敏妊娠反应厉害,呕吐不止无力干活,竟然遭到杨军毒打,浑身青紫,下体出血,最终流产。
此后,王敏就失去了生育能力,盼望王敏生子继承“香火”的杨军一家人把怨恨全发泄到了这个弱女子身上。杨军的父亲在外面见人就说:别人家喂鸡都生蛋,但我家的儿媳妇却是公的,一不生二不养。杨军一家人还逼迫王敏跪求祖宗,保佑怀孕。试过一切办法后,仍不见王敏怀孕,杨军一家恼火不已。2000年10月7日,杨军酒后找茬,又把王敏打得昏了过去,并把王敏反锁在家中,不让她与外人接触,以免其不能生育被人说闲话。身体状况越来越差的王敏数次找到当地的干部调处,杨军也写了数次保证不再打老婆的保证书,但总是一回到家里就变卦。
忍无可忍之下,王敏决心诉诸法律讨回公道,要求法院判令她与杨军离婚,并要杨军赔偿其生育权。在裕安区法院就此案开庭后,双方就赔偿生育权一事各执一词。王敏认为是杨军把自己打成流产后而不能生育的,被别人看作“废人”,自己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因此杨军必须赔偿生育权。杨军承认王敏流产是事实,但其代理律师认为,“生育是生理功能,应附属于健康权,王敏将其特定化,毫无科学道理,要求赔偿,更无法律依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也觉得为难,因为王敏在杨家因没有生育受到折磨固然是事实,但要赔偿生育权,法律无具体规定,不好操作。最终,法院依据新婚姻法有关规定,判令双方离婚,杨军付给王敏精神抚慰金4000元。
此案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由此引发的问题值得探讨。有法官认为,虽说男女平等了,但一到利益冲突时,尤其在妇女生不生孩子、何时生孩子的问题上,用舆论和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让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一点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因此,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应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妇女地位,转变人们的生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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