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离婚档案”,丈夫再婚是重婚?
导读:
有“离婚档案”,丈夫再婚是重婚?郑州人徐某(化名)怎么也没想到,1992年与自己结婚的丈夫李某(化名),竟然于2005年4月再婚并生子,虽然她曾经办过假离婚手续,但没有办成,如今在档案馆里竟有他们的“合法”离婚档案,同时,区、市民政局又说他们无权撤销离婚档案。到底是丈夫重婚,还是法律盲点?昨日,徐某带着满腹无奈与疑问来到本报。
丈夫再婚竟一年了
“我和李某是1992年8月13日结的婚。婚后我们夫妻非常好。”徐某感慨地说。
“但是,到2004年下半年的时候,他开始早出晚归。”徐某感觉到了些什么,并随后两次抓到了李某的“现行”。
随后,两人陷入冷战。今年6月,徐某从一位朋友那里得到了一个让她吃惊的消息,李某已经再婚一年了,小孩都几个月了。
没离婚离婚手续却存档
徐某此时想到,1998年9月18日的时候,李某为了逃避债务纠纷,要求和徐某协议离婚。“而这时候,李某已经因一起经济官司被法院拘留。”徐某说。
抱着侥幸心理,徐某和李某的一位朋友来到金水区民政局,想冒名李某办理离婚手续,结果被民政局工作人员识破,离婚手续没有办成。
然而,当徐某得知丈夫再婚时,通过档案局查询,竟然查到了他们离婚的登记证明!
“我们没办成离婚,档案馆里却有离婚手续,而我们两人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还都是已婚。”徐某说。
丈夫是重婚还是法律盲点
徐某认为,金水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金水区民政局应当自行纠错,撤销该离婚登记及相关档案,而金水区民政局则认为,按照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自己“不能自我纠错”。
昨日下午,郑州市民政局民政处李祖民处长说,确有此事,但是我们认为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要求,除非是当事人受到胁迫,我们无权撤销此档案,徐某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撤销相关档案。一旦法院判定此档案无效,我们会作出相应配合,并对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予以处理。
此时,徐某已经以重婚罪将李某诉至郑州市花园路派出所,但面对档案馆里的“离婚档案”,派出所也犯了难。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他有离婚证明在,我们不好抓人,得等到档案撤销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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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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