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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起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10 07:49:16 人浏览

导读:

法律快车网消息18年的收养,却换来如今的对簿公堂。日前,监利县法院经多方调解,重新唤回了失落的“母子”亲情。1988年,原告杨婆婆与丈夫潘某收养了时年27岁的潘某某,并签订了一份《承继立

法律快车网消息18年的收养,却换来如今的对簿公堂。日前,监利县法院经多方调解,重新唤回了失落的“母子”亲情。


1988年,原告杨婆婆与丈夫潘某收养了时年27岁的潘某某,并签订了一份《承继立嗣合同书》,约定双方确立父(母)子关系,杨婆婆夫妻的房屋等财产由潘某某继承,但潘某某必须将杨婆婆夫妻视作亲生父母,负责二老的生养死葬。


杨婆婆诉称,近年来,因母子双方关系不和,经常为琐事吵架,矛盾越积越深,经村民委员会多方调解无果。6月,杨婆婆将养子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18年前的收养行为,虽违反了我国《收养法》关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方可被收养、确认收养关系时还应该到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该收养行为无效。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可以视为遗赠抚养协议。


鉴于双方长达18年的融洽关系,承办法官用真情促和谐,多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维持遗赠抚养关系的调解协议,母子二人言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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