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的财产纠纷处理方法
导读:
夫妻本已离婚,可丈夫抛妻弃子之后欲再次分割财产。年轻的女教师被迫打官司,她怀抱幼子钻研法律,与负心男人展开了不屈的抗争。阳春三月,在会同县城,女教师伍某向笔者讲述了她不幸的婚姻和与丈夫顽强抗争的经历。
婚姻触礁 分道扬镳
1997年6月,伍某以优异的成绩从中师毕业,被分配到会同县城一所小学任教。2000年4月30日,她与本校教师李某踏上了婚姻的红地毯。新婚燕尔,他俩互敬互谅,日子过得安宁幸福。
2004 年4月份,伍某在会同县人民医院产下一白白胖胖的儿子。伍某万万没有想到,她刚刚坐完“月子”,李某就隔三差五地提出与她离婚,还于 5月28日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上写明“共同财产中,男方只要摩托车和手机,其余财产归女方所有;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伍某一气之下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后由于儿子突然患病住进了医院,他俩离婚的事才被搁置起来。
同年7月28日,伍某和李某双方所在学校的领导和各自的亲属做他俩的调解工作。但李某去意已定,坚持要离婚,并明确表示除了摩托车和手机归他所有外,其余共同财产,包括41000元存款,可全部归伍某所有。次日,李某再次起草了一份与上述财产分割内容相同的离婚协议。伍某见自己的婚姻已无法挽回,又一次含泪在协议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2004年8月2 日,李某约伍某赶至会同县公证处,公证由李某起草并修改了的《离婚协议书》。当时,伍某校阅《离婚协议书》时,胸闷气促,羞愤难当,无法集中精力看清上面的内容,且怀里的儿子又哭又闹,情急之下,她想起就财产的分割和儿子的抚养已与丈夫协商过多次了,况且他又没有什么新的要求,便提笔在那上面签了字。当天,会同县公证处对他俩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紧接着,他俩到会同县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
8月6日,李某就与伍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向会同县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中,原告要求被告伍某支付属其所有的现金20500元。理由是“在双方感情不和,吵闹期间,被告利用其单方掌握两人共同存款的便利,将存在其名下的41000元共同存款予以隐瞒、转移。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共同分割该笔存款,但被告拒不交出。”
愤起反击 法庭抗争
伍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抱着幼小的儿子,开始四处收集证据,并向朋友借来《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读。
开庭那天,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原、被告为何在登记离婚时,没有将41000元写入《离婚协议书》中;二是这41000元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在法庭上伍某辩解道:在8月2日他俩离婚前,这41000元就已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分割,全部归她所有并已兑现,故《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理由如下:第一、李某多次承诺,只要她同意与他离婚,作为对她的补偿,41000元存款全部归她所有;第二、李某关于夫妻共同存款41000元归她所有的承诺得到了她的同意,符合《婚姻法》的立法规定。
《婚姻法》第6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他俩的41000元共同存款中,本来有20500元归她所有,原告经与她协商,自动将属于他的20500元放弃,言明归她所有并兑了现,完全符合上述立法意旨,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要重新分割,前提必须是她有隐藏、转移存款的行为,而她并没有隐藏、转移这笔钱。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时,伍某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8月2日,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由于悲愤交加,人比较糊涂,基本处于由前夫摆布的状况,哪里还想得出什么办法去欺诈、胁迫、算计他呢?既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他俩关于分割财产的协议(包括已兑现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数次苦口婆心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前不久,深感对不起前妻和自己年幼儿子的李某,到会同县法院撤回了起诉。
胜诉的喜悦并没有驱散伍某心头郁结的伤感和苦悲,但她坚信,只要自己做生活的强者,生活一定会给予她真诚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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