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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单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08:53:01 人浏览

导读:

案例:1998年5月,魏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为魏女士投保了保额2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4000元,受益人为张先生。2000年5月,二人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8000元。离婚后,魏女

  案例:1998年5月,魏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为魏女士投保了保额2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4000元,受益人为张先生。2000年5月,二人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8000元。离婚后,魏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保单缴纳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是张先生。2001年5月,魏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张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魏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魏女士不同意,两人遂诉讼至法院。

  从目前保单情况来看,该权利属于投保人张先生,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8000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不想退保,张先生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保费一半的补偿,即4000元。如果决定退保,则双方应均分保险公司返回的保单的现金价值。魏女士如果要求变更投保人,经张先生的同意并向保险公司申请,也可以成为该保单的投保人并获得对已缴保费的权利,但其前夫张先生有权从魏女士处获得4000元的补偿。不过,魏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保费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对此张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

  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有效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单受益人仍是张先生,则这笔保险金就属于张先生所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受益人,则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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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娴英律师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近10年,现任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在婚姻家庭领域非常精通,能够处理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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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娴英律师乐于奉献爱心与真情,为需要维权的女性及其父母或子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为及时解决当事人的疑问,冯律师常年开通咨询电话(400-669-8922; 010-57156659; 13810187889),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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