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财产
导读:
【案情】
王某和张某原是一对夫妻。2003年3月,张某所在的单位考虑到张某住房困难,作出由单位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某用单位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
但谁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俩出现矛盾,随后离婚。就在张某起诉离婚前两个月,张某把房子退还给单位,由其同在该单位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某兄弟的名下。王某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没有取得王某同意而且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追认的情况下,将此房屋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某是兄弟关系,张强在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依法分割,但张某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张某所争议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张某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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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当视为其有过错,依法应当少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这一司法解释加大了未转移财产一方的保护力度。但如何将保护力度落实到实处,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呢?就需要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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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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