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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06:14:33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本文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本文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离婚房产如何认定,如何分割等相关条款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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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解释规定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案讲法 刘某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自己登记为产权人,当时价格为30万人民币。后刘某与孙某结婚,在该房屋居住。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商议离婚。但因房屋现已升至60万人民币,双方就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否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产生争议。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没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的归属。律师田伟和张向龙表示,最新出台的“解释三”第五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此,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刘某购买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表示,我国《物权法》中有从物随主物的原则,“解释三”的规定与《物权法》相吻合,但个人财产通过双方劳动产生的收益,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给儿子买房离婚时媳妇没份

  -以案讲法 律师贾芳和齐跃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例子。男子张某与妇女李某登记结婚后,始终在张某的父母家居住。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状况,张某父母出资80万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小夫妻遂搬入该房居住。现张某欲与李某离婚,其名下的该套房屋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适用该条解释,上述房产当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还对双方父母在婚后均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该不动产按份共有。[page]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表示,目前父母掏钱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年轻人的婚姻又很容易解体。该条解释的出台符合中国家庭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均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利益,也有助于保护双方父母的财产免于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解释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贷款购房仍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以案讲法 律师任波介绍了这样一个案子,男青年小张和女朋友小王于去年2月登记结婚。在结婚前,小张花6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结婚后,房屋贷款一直由二人偿还。仅仅结婚5个月,二人就闹分居,而且女方扬言离婚。对此,小张的父母心里非常忐忑,生怕女方要走一半房子。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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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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