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 > 离婚财产分割出新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财产分割出新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9 06:12:52 人浏览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出台新规,有关离婚房产相关的分割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了不同的分割方法。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

  离婚财产分割出台新规,有关离婚房产相关的分割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了不同的分割方法。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8月13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page]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夫妻单独卖房,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房改房利益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page]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离婚财产分割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婚姻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