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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23:14:23 人浏览

导读:

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

  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

  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

  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

  进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

  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杈,又不同意该合伙又退

  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

  得合伙人地位。

   在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

  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

  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

  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

  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当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对保险利益的分割。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

  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一方

  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

  金价值一半的补偿。②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

  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

  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先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

  得该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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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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