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老同学借款5.5万元失踪 离婚妻子被诉上法庭判还借款
导读:
张女士与王某是老同学,已有10多年没有见面了。2007年11月28日,王某突然找上门来,寒喧一阵后,王某道出了“苦衷”:你看,分别多年,孩子都到了婚嫁的年纪。然而话锋一转:女儿要出嫁了,你看,象样的家用电器和家具一样也没有。我们都是老同学了,能不能帮帮忙。张女士是听话听音,知道张某借钱的用意。想想也是的,多年的老同学有难,该出手帮一帮了。于是借给了王某1.3万元。去年1月10日,王某再次登门,说钱实在不够,能不能……没有等王某说完,义气的张女士又同意借款2万元。一晃半年多过去了,王某虽没有还款的消息,然张女士也是不急。不料,在去年的8月21日,王某又登门造访。他不是来还钱的,而是来继续借钱的。而这天,另一位老同学陈女士刚巧也在张女士家中,王索性就“狮子大开口”。当天,王某分别又向张女士和陈女士借得钱款1.2万元和1万元。
又是半年过去了,王某依然没有还款的消息。张女士有些着急了。经打听,王某不但与妻子已经离婚,而且人已失踪多时。在这样的情况下,张女士找到陈女士,于今年1月13日将王某及其离婚的妻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共5.5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他们分别向法庭提交了借条3份。
由于王某失踪,法庭发出公告,催其出庭应诉,但是杳无音信。王某的妻子则认为,已与王某于去年10月13日离婚,这笔债务与己无关。
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王某向张女士和陈女士分别借款3.5万元和2万元,系两王某及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王某及其妻子未能证实该债务系张女士和陈女士与王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王某及其妻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在张女士和陈女士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该债务应当推定为王某夫妻共同债务,王某的妻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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