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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伙办企业 离婚如何分盈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8 15:40:05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几年前,王xx与肖x琳合伙在南宁市办一家食品厂。两人签合伙协议约定:以王xx70%,肖x琳30%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3年前,王xx与肖x琳登记结婚。食品厂在两人的打理下
【案情】

几年前,王xx与肖x琳合伙在南宁市办一家食品厂。两人签合伙协议约定:以王xx70%,肖x琳30%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3年前,王xx与肖x琳登记结婚。食品厂在两人的打理下运作良好,可这时他俩的婚姻却亮起了红灯,在多次激烈争吵后,2人决定离婚。如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食品厂盈利的100万元?双方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争议】

王xx认为,合伙协议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约定应当等同于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以王xx70%、肖x琳30%的比例对100万元进行分割。肖x琳则认为,这100万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

【探究】

相比之下,肖x琳的看法更有法律依据,理由是:

王xx与肖x琳在婚前合伙开办食品厂,并对合伙企业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了合伙协议。从合伙协议的性质、内容等方面来看,它不是王xx与肖x琳针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合伙协议是王xx、肖x琳以企业合伙人的身份签订的,不是以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身份签订。从内容来看,合伙协议是企业利润分配即合伙人享受盈余、承担责任事项的约定,是合伙企业内部约定,而非合伙人王xx与肖x琳夫妻双方财产归属问题的约定,因此合伙协议中对王xx、肖x琳利润分配的约定不能视为其夫妻的财产约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五)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食品厂盈利的100万元是在王xx、肖x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两人分别以自己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其中王xx取得的收益为70万元,肖x琳取得的收益为30万元,这两笔收益都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情形,因此,这100万元属于王xx与肖x琳的共同财产,两人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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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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