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导读:
遗嘱大家都知道,遗嘱是需要进行相应的一个书面文件的书写的,对于遗嘱来说,我们书写遗嘱的时候,要根据遗嘱的一个要求,还有流程来写一组,那么遗嘱的一个概念和法律特征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遗嘱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
遗嘱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公民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其它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只要本人通过一定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还可以变更或撤消所立的遗嘱,无须他人商议。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的法律行为,然而这种法律行为在生前只是对个人财产进行了预先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应当从遗嘱人死亡开始。
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凡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所立的遗嘱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1、公民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中处分的财物,必须是属于立遗嘱人自己所有,不得将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来处分。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4、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公证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申请,并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遗嘱人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在下列情形下,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
第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遗赠的遗嘱,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
第二,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或者遗嘱中未指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
第三,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因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不得参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虽未丧失继承权,但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对其放弃继承的遗产也不适用遗嘱继承。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遗嘱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相关知识,遗嘱是很重要的,要根据相应的遗嘱的流程来写遗嘱。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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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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