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弃婴是怎样的
导读:
领养孩子,相信大家都知道要符合领养的条件,没有符合领养的条件,是不能够领养孩子的,那么对于领养孩子来说,如果想要领养弃婴的话是怎样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领养弃婴是怎样的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领养条件:
(一)无子女且只能领养一个小孩。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领养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办理收养的机关主要有两个:
1、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领养弃婴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想要领养的话,要满足领养的条件才能够领养,并且按照领养的手续的条件去办理手续。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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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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