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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上诉状范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3 13:36:35 人浏览

导读:

继承问题可大可小,如果在继承的时候家庭关系复杂,没有遗嘱继承就很容易起争端。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继承纠纷上诉状范文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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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承纠纷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xx退休职工,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x退休职工,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一)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又作出(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然而随后一审法院违背当事人自愿又将审判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并由独任审判员xx于2005年11月9日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直接影响到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各种程序权利,使得上诉人在一审中仓促应诉,导致了本案一审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利。

  (二)上诉人于2005年10月26日收到(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审法院将举证期限延长至11月5日,被告人于当日将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递交给了主审法官xx手中。上诉方的证人将在一审中对影响本案的关键事实(即被上诉人是否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进行举证,然而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却认定我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合法,不予采纳。而且在(2005)江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我方出庭证人xx、xxx证言因何不予认可却未加以阐述。这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清。

  (三)一审法院先判后审,明显司法不公。被上诉人领到判决书是2005年12月16日,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日期确是2005年10月7日。这明显是一审法院法官早在10月就已经拟定好了判决书,只等一审程序完结就可以盖章判决。一审法院漠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庭审权利是典型的司法不公现象,望二审法院予认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被上诉人自1980年以来与家人基本不来往,对其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同时对其父亲在1988年将房屋由41平方改建为85平方也没有作任何贡献,因此依法不应当继承财产。但一审法院却对以上事实毫不理会,也不予以认定。

  (二)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存在被上诉人xxx权利被侵害之事实,从而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自其父亲去世就知道其有继承权,且上诉人多次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未能对其父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当继承财产。因此被上诉人早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但时日至今早已超过2年。更何况作为被上诉人应当负有证明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其一审不予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XXX月XX日

  二、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有哪些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三、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继承纠纷上诉状范文”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继承人协商不来,就尽快走法律途径。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法律快车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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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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