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原则有何规定
导读: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那么立遗嘱的原则有何规定,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资格也需要实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立遗嘱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各国有不同规定,一般是由当事人属人法而定。
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在遗嘱方式上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证遗嘱形式,在法国、日本等国没有代书遗嘱的规定,除了我国和韩国之外,其他国家也均无录音遗嘱的规定。
3、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立法上许多国家并没有对遗嘱解释做出单独的规定,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遗嘱解释应当受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所支配。
4、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有效地遗嘱也有可能会因为遗嘱人的撤销、焚毁或者撕毁遗嘱等行为、以及事后的其他事件而被撤销。遗嘱撤销的准据法,很多国家都据此做出了规定:例如,日本对于遗嘱的取消依据取消时遗嘱人的本国法;美国则是采用动产遗嘱的相关住所地法律。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立嘱人签名及日期;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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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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