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失踪起诉离婚孩子改姓可以吗
导读:
根据我们的传统,孩子的姓氏问题一直比较得到关注,一般是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男方失踪的情况,对此女方想给孩子改姓氏的话,也就是说男方失踪起诉离婚孩子改姓可以吗?以下将由法律快车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子女的姓氏在未成年,不能行使意思自治权进由监护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方处于失踪状态,则无法履行监护权或处于监护权的丧失状态,女方作为其实际上的监护人有权为其变更,但另一方出现了恢复监护权时,他有权提出异议或更改请求。如果子女处于意思自治状态,则应尊重于子女的自我选择权。
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申请对方死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4)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男方失踪起诉离婚孩子改姓可以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孩子的姓氏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对于男方失踪的情况下,女方有权为其变更,但如果男方出现了恢复监护权时,他有权提出异议或更改请求。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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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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