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诉讼有哪些规定
导读:
对于一些夫妻在婚后感情不是很好的话,可以选择离婚,但是离婚的方式也相对较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常见的方式,如果夫妻之间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注意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那么苏州离婚诉讼有哪些规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庭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就是关于苏州离婚诉讼有哪些规定的相关介绍,出去要通过诉讼,离婚的话大家要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要注意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证件,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办理,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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