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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不去会怎么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0-06 09:07:05 人浏览

导读:

《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开庭不去会怎么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而言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在离婚诉讼中,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外仍应出庭,实在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不出庭的书面意见,这是因为对于确认婚姻关系破裂,代理人无法代表当事人陈述其真实意思。那么离婚开庭不去会怎么样?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离婚开庭不去会怎么样

  被告不出庭,法院会依法送达传票传唤被告到庭,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提交的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但是,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即便是有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无法体会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在特定环境下的意志变化。为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出庭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

  

 

  二、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关于“离婚开庭不去会怎么样”的问题,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除无法表达意思,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庭之外的,都应该亲自出庭,确有原因不出庭的,还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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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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