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期间对方骚扰怎么办
导读:
在离婚诉讼期间,可能会存在一方因为财产分割或者孩子抚养权问题骚扰、威胁另一方,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解答一下离婚起诉期间对方骚扰怎么办。
离婚起诉期间被对方骚扰,如果涉及到人身安全,在起诉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在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间,人身安全受到对方的威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能有效的保护弱势的那方。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离婚起诉期间对方骚扰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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