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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14:48:33 人浏览

导读:

探望权这一权利一般是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探望权这一权利却也是抚养方与未抚养方来进行协商约定的,因此抚养方就会有着相关条件,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探望权这一权利一般是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探望权这一权利却也是抚养方与未抚养方来进行协商约定的,因此抚养方就会有着相关条件,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

  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二、对子女的探望权如何中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三、中止对子女的探望权法条有哪些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据此可知,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该规定可知,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行使探望权这一权利的时候,不仅仅需要遵守双方的约定,也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要求与规定的,好了以上就是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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