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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13:20:40 人浏览

导读:

对于一些双方协定离婚的夫妻,往往都会签订一个协议离婚书,这个离婚书假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对于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一些双方协定离婚的夫妻,往往都会签订一个协议离婚书,这个离婚书假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当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对于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的

  附加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离婚是一种民事的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即时的被解除,不再是夫妻关系。附加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效力。

  限制对方再婚与生育子女是无效的。《宪法》赋予了公民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和生育的自由,无论结婚还是离婚,是否生育子女,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禁止再婚或生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限定对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中的规定,对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其实法律是给予了相应保护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是无效的。有时双夫妻双方为了孩子的抚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而不离家,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时,夫妻双方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身份关系已经消失,因此在离婚后,法律所保护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原则上皆不复存在。如果离婚男女双方不经复婚登记,私下同居,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此时他们双方的夫妻关系也不受到法律的承认。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吗?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1、基本功能不同离婚是法律允许当事人摆脱婚姻的效力即婚姻的拘束力的一种手段或行为,它是当事人自愿终止婚姻关系的个人意思的反映,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无效婚姻制度最初诞生也是为了使人们合法摆脱婚姻的束缚。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无效婚姻作为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处理违法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维护婚姻法的尊严。

  2、前提不同离婚是已成立而又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婚后发生的原因向将来消灭婚姻的效力。因而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是离婚的前提;而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结合在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因而原则上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3、请求权人的范围不同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而只有离婚双方当事人才能提出离婚之诉。无效婚姻是当事人违法结合的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制裁性质。所以,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除当事人享有诉权外,利害关系人和检察机关都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4、时效期间不同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生存期间行使,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行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怎么规定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在婚姻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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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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