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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单独二胎新政是什么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10:20:04 人浏览

导读:

现在各个国家的新生儿出生率都是比较低的,我国在1971年实行的计划生育,实行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我国人口。我国现在开放了二孩政策,那么四川单独二胎新政是什么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现在各个国家的新生儿出生率都是比较低的,我国在1971年实行的计划生育,实行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我国人口。我国现在开放了二孩政策,那么四川单独二胎新政是什么样的?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四川单独二胎新政是什么样的?

  1、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2、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二、社会抚养费的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三、抚养费的变更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四川在我国属于一个人口大省,加上各个省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政策还是会有细节出入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四川单独二胎新政是什么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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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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