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是欺诈离婚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往往每天都在上演着不断的生活情节,如夫妻双方办理离婚后,有一方反悔,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受到欺诈的,因此,也就有了欺诈离婚这么一说。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怎样算是欺诈离婚。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 , 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 , 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 , 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 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 , 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 , 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 , 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 , 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2、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3、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另外,关于在胁迫行为下签订的问题。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法院很难认定。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是:当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一定要及时报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证,不要太顾及脸面而丢弃固证的时机。否则,产生争议对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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