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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9 01:51:2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4-12-19生效日期:1984-12-19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计委发布文号: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北京
关于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2-19 生效日期: 1984-12-19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北京城市建设半导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精神,本市处一九八七年有一批污染扰民企业由城区行迁往郊区。为支持企业顺利完成搬迁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在财务上采取如下措施。
  一、扩大搬迁企业建设新厂的资金渠道。搬迁企业建设新厂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取得:
  1.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企业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新产品留得资金,以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
  2.经计委、建委、以委审核批准向占用原企业地址的单位收取的搬迁补偿费。
  3.企业在迁建过程中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结合搬迁经费一并使用。
  4.企业在迁建军过程中同时进行污染治理的,可从安排的环境保护基建投资和征收的排污费中适当给予补助。
  5.各总公司(局)可根据财力的可能,从集中的留得中拨给适当的补助资金。
  6.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可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
  7.使用上述资金不足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   二、对使用贷款的搬迁企业,财务上衽优惠政策。
  为了减少损失,搬迁企业原则上应一边生产、一边建新厂,新厂建成后再停产搬迁。需要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自筹迁建资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银行按照企业的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期限。企业在建筑材料和施工力量具备的条件下,处新厂址动工兴建之日起,可用老厂实现的利润归还贷款。归还贷款的利润可桉核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每次还款额不得超过实际用款额,还款后的利润仍按原规定上交财政。个别搬迁企业利用老厂利润还款确有困难的,报搬迁联合审查注组审核后,可由新厂实现的利润归还。凡是比计划提前一个月以上搬迁完毕,并还清贷款,代面投入生产的企业,经主管财政分局批准,将提前搬迁月份新厂实现的利润留给企业,以六个月为限,留利金额最多不超过二百万无。所留利润按上级批准的比例分配“五项基金”。
  超过规定迁厂期限的,不能再用老厂利润还款,企业应写出误期的原因,报联合审查小组,经审核批准后,可由新厂实现的利润归还银行过期贷款。这部分利息一律由企业留利支付。   三、使用贷未的企业,应填写“搬迁企业搬迁经费预算表”(见附表),一式五份,报以主管总公司(局)和财政分局核实后,送市财政局,由市搬迁联合审查小组审批。批准后,由企业送总公司一份,负责督促企业执行;送银行一份,作审批贷款的依据;送主管财政分局、税务分局各一份,负责监督还款;企业自留一份。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上述精神由市税务局另定优惠办法。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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