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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9 01:34:56 人浏览

导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05-20生效日期:1996-05-20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监[1996]470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的总体要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 1996-05-2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监[1996]470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的总体要求进行。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领导重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

  二、试点工作方案切实可行,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技术规范。

  三、对所辖区域内全部排污单位的各类排污口(排放源)进行了全面摸底,现状清楚。

  四、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对所辖区域内50%以上已开征排污费的单位的各类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整治后的排污口符合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五、对已规范化整治的各类排污口(排放源)全部实施了立标管理,建立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规定建立了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

  六、通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促进了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了对污染源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树立了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七、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试点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等各类文件、资料)齐全,提交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各城市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上述标准组织验收,验收意见及有关材料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省级及部分重点城市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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