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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21:29:5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实施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5-31生效日期:1999-05-31发布部门: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1999]128号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下达杂(以下简称“议定
关于实施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31 生效日期: 1999-05-31 发布部门: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28号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下达杂(以下简称“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产品(CFCs)生产整体淘汰计划》,逐步削减CFCs的生产,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对CFCs生产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产CFCs(附件1所列产品种类)的企业必须持有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组织CFCs的生产。企业年度CFCs生产配额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当年有效。   二、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确定国家年度CFCs生产配额总量和各CFCs生产企业的生产配额即最高年生产许可量。国家初始年度CFCs生产配额是50351吨(消耗臭氧潜能值),各CFCs生产企业CFCs的生产配额为1997年的实际生产量。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15天内根据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的格式,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申请书(每种CFCs填一份)一式4份,并同时抄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石油化工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按自动弃权处理。申请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经国际审计的且在1997年有CFCs实际生产量的企业。
  国家环保总局接到企业申请书后,会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根据1999年国家配额总量和招标结果,核定各CFCs生产企业1999年生产配额,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CFCs配额的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今后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生产配额交易情况及企业执行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情况和下一年度招标结果,确定企业下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并依据以下方法核定企业下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
  (一)已由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将在下年度全部停止其某种CFCs生产的企业,其该种CFCs生产配额量为零。
  已由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的将在下年度部分停止某种CFCs生产的企业,仅核定相应生产部分的年度生产配额量。
  (二)CFCs生产企业某种CFCs生产配额总量扣除上款确定的CFCs生产减少量后仍超过下年度国家配额总量时,将在CFCs生产企业现有配额基础上等比例削减各个企业年度CFCs生产配额量,以达到下年度国家配额总水平。   五、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完成对各企业当年生产配额量的核定,并发放CFCs配额生产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所在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石油化工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核发结果。
  每个企业的CFCs配额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不同种类的CFCs产品的生产配额量。   六、CFCs生产配额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可交易使用。实施CFCs生产配额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交易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同种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二)用于交易的CFCs生产配额是当年尚未使用的;
  (三)非同种生产配额的交易必须得到国家环保总局的特别批准。
  配额交易分为年度交易和永久性交易两种。实施永久性交易的企业,其变更配额量作为核发企业各自下年度CFCs生产配额的依据;CFCs生产配额的交易价格,由参加交易的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进行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须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抄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国家环保总局应在接到交易合同10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应根据批准的交易合同变更交易企业双方的当年CFCs生产配额量;并把CFCs生产配额变更情况,抄送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所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石油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CFCs生产企业交易生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变更后的CFCs生产配额组织生产。   七、持有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必须按CFCs生产配额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的生产情况,并抄报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石油化工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八、持证企业应保存有关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财务年报表;四氯化碳、无水氟化氢等主要原料购入帐;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灌装记录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   九、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每年对持证企业的生产情况和上报的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石油化工生产管理部门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对持证企业进行检查。   十、国家环保总局对超配额生产的企业,除行政处罚外,停发其下年度生产配额许可证,直至取消获得多边基金资助的资格。国家环保总局商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可调整使用不能有效组织生产且不进行配额交易的持证企业的配额量。   十一、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生产、违章交易CFCs生产配额的持证企业以及对无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而进行CFCs生产的企业,国家环保总局将追究企业违反配额制度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实施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全氯氟烃产品种类(略)
2、全氯氟烃产品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略)
3、全氯氟烃产品生产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报表(略)
19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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