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环境法 > 环境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8:41:18 人浏览

导读:

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08-13生效日期:2001-08-13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1]104号各
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3 生效日期: 2001-08-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根据《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00]191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已批准发布《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HJ/T62-2001)(环发[2001]89号),2001年8月1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HCRJ048-1999)同时废止。

  二、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验机构的认可按《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环发[1999]89号)执行(已通过认可的检验机构名录见附件)。

  三、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的认定按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程序进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我局将在环保产品认定的基础上发布合格产品名录。

  四、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市场开放,严禁地方保护和垄断。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建立运营服务体系,严格控制饮食业油烟污染,保证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附:检验机构名录(略)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三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