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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7:44:17 人浏览

导读:

关于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1-12-26生效日期:2001-12-26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函[2001]3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办字[2001]44
关于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6 生效日期: 2001-12-2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1]3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办字[2001]4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第二款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对小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已就畜禽养殖场制定了严于国家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可以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居民区的范围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七 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自然保护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七 条第(二)项中“城镇居民区”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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