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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6:16:36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1-12生效日期:2002-11-12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2]126号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2 生效日期: 2002-11-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现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深入开展和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我局对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环办[200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修订)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
  为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规范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制定《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以下简称《创建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创建条件》适用于各类区域创建、验收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本《创建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各类区域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满足各城市地区、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各类区域包括:市(地级市、区)、县(县级市、区、旗)(以下简称城市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
  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环境管理职能
  凡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各类区域应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城市地区管理机构应设有独立建制的环境管理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负有管理职责(如政府、政府派出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具有统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管理机构应在管辖的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ISO14001标准为依据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与行政管理融为一体,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
  4、通过认证并正式运行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后环境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以上。
  5、制订优惠或激励政策鼓励区内组织实施ISO14000标准。
  6、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区内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建立预防和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区域应建立应急预案和程序,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二)城市地区、开发区创建条件
  1.社会经济发展
  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区内GDP年增长率高于国家和当地平均水平。
  2.环境质量
  (1)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本地区环境规划的要求,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采用空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沿海城市包括市区近岸海域海水部分),且建成区内无超五类水体;
  (4)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环保投资指数≥1.5%;
  (2)区内应配置必要的环保基础(配套)设施,设施运行率达100%;
  (3)城市建成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
  (6)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100%;
  (7)建成区气化率≥90%;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0%;
  (10)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率100%。
  4、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保制度(开发区执行率100%);
  (2)制订了适合于本区域特点的环境方针。为实现环境目标、指标制订了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对适合于区域特点的重要环境因素得以有效控制,并取得了显著的环境绩效;
  (3)区域内工业污染企业中建立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的企业比率≥10%;
  (4)区域内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60%。
  (三)风景名胜区创建条件
  1、环境管理
  (1)遵守国家及地方对国家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风景名胜区必须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
  (3)必须遵守经国务院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总体规划中的游客容量标准、生态分区内的保护原则以及区内居民人口控制规定,并制定有相应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4)为保持和维护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5)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6)对区内景观及生物资源与环境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测和科学评估。
  (7)对相关方进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共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2、环境质量
  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环境建设
  (1)区内污染源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率达100%。
  (2)区内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并使用低排放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
  (3)应使用高效、低毒的杀灭病虫害的药剂,并尽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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