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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CL章: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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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CL章: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规则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2-14生效日期:2003-02-14发布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文号:赋权条文版本日期14/02/2003(第132章第128D(20)条)[2003年2月14日](本为2002年第200号法律公告)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32CL章: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 2003-02-14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4/02/2003 (第132章第128D(20)条) [2003年2月14日] (本为2002年第20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4/02/2003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4/02/2003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作天”(workingday)指任何并非以下日子的日子─(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公众假日;或 (b)《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上诉人”(appellant)指根据第3条送达上诉通知书的人; “上诉委员会”(AppealBoard)具有本条例第128A(2)条所指明的涵义; “上诉通知书”(noticeofappeal)指第3条所提述的上诉通知书; “主席”(Chairman)具有本条例第128A(2)条所指明的涵义; “主管当局”(Authority)指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 “秘书”(secretary)指根据本条例第128D(6)(a)条委任为上诉委员会秘书的人。 第3条 如何展开上诉 版本日期 14/02/2003 根据本条例第128C(7)或(18)条行使上诉权利的人须─ (a)藉向主席送达上诉通知书而展开上诉,上诉通知书须采用附表中表格1的格式,并列明上诉所据的理由;及 (b)将该人拟倚赖以支持其上诉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话)的副本附于上诉通知书。 第4条 上诉通知书的送达 版本日期 14/02/2003 秘书须在上诉通知书根据第3条送达后的1个工作天内,将该通知书的副本及附于该通知书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送达─(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主管当局;及 (b)任何其他受主管当局遭上诉的决定或命令所影响的人(上诉人除外)。(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5条 主管当局须送达陈述书及有关文件 版本日期 14/02/2003 主管当局须在收到根据第4条送达的上诉通知书的副本后的3个工作天内,向秘书及上诉人送达─(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一份陈述书,该陈述书须─ (i)列出遭上诉的决定或命令以及作出该决定或命令的理由; (ii)列出主管当局对具关键性的事实问题的裁定; (iii)指出作出该等裁定所根据的证据或其他资料; (iv)指明所有曾在该项遭上诉的决定或命令作出前的1个月内,就该决定或命令所关乎的事项而向主管当局作出申述的人;及 (v)述明主管当局作出该项决定或命令所根据的政策(如有的话);及 (b)由主管当局管有或控制而主管当局认为是与该宗上诉有关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话)的副本。 第6条 进一步的文件、申述或资料 版本日期 14/02/2003 (1)上诉人可在根据第7条定出的聆讯上诉的日期前的3个工作天或之前─(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向秘书;及 (b)向主管当局及第4(b)条提述的任何其他人,送达任何与上诉有关的进一步的文件、申述或资料。 (2)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可藉命令,规定上诉人、主管当局或第4(b)条提述的任何其他人出示由他管有或控制而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认为是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第7条 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版本日期 14/02/2003 (1)秘书须在上诉通知书根据第3条送达后的3个工作天内─(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a)在谘询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后,定出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及 (b)向上诉人及主管当局送达关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该通知书须采用附表中表格2的格式。 (2)秘书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将聆讯日期定于─ (a)收到根据第3条送达的上诉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天内;或(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b)主席认为适当的日期。 第8条 在聆讯中作出申述 版本日期 14/02/2003 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可─ (a)应上诉任何一方于根据第7条定出的聆讯上诉的日期前的3个工作天或之前作出的书面请求,邀请任何可能会受到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影响的人;或(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b)主动邀请任何根据第5(a)(iv)条指明的人, 在上诉聆讯中作出申述,主持上诉聆讯的人须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而作出该项邀请。 第9条 除特殊情况外,聆讯须公开进行 版本日期 14/02/2003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2)如有以下情况,上诉委员会可藉命令指示上诉聆讯的整个或部分过程以非公开形式进行─ (a)上诉双方彼此协议放弃人权法案第十条所订定的公开审问的权利;或 (b)上诉任何一方根据人权法案第十条所订定的任何理由,申请要求聆讯的整个或部分过程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而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宜如此进行聆讯。 (3)在本条中,“人权法案”(BillofRights)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 第10条 语文 版本日期 14/02/2003 (1)上诉聆讯可用中文或英文进行或中英文并用而进行,视乎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认为何者属合适而定。 (2)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上诉任何一方、获他授权的代表或根据第8条受邀请作出申述的人可用任何语文向上诉委员会陈词。 (3)上诉人可向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申请,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或以中英文并用进行上诉聆讯。(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11条 放弃上诉 版本日期 14/02/2003 (1)上诉人可在进行上诉聆讯前的任何时间,藉向秘书送达书面通知,放弃上诉或任何上诉理由。 (2)上诉人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时,须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送达主管当局。 第12条 没有出席聆讯 版本日期 14/02/2003 (1)上诉任何一方如在所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没有亲自出席上诉聆讯,亦没有获他授权的代表代他出席上诉聆讯,则上诉委员会─ (a)如信纳该方是因合理因由而没有出席,可将聆讯押后至该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或 (b)可在该方缺席的情况下,着手聆讯该宗上诉,并根据本条例第128D(13)(b)条作出决定。 (2)凡所定的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根据第(1)(a)款押后,秘书须在该项押后之后的1个工作天内向上诉人及主管当局送达关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该通知书须采用附表中表格3的格式。(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13条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版本日期 14/02/2003 (1)上诉委员会须在上诉聆讯完毕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在上诉聆讯完毕后的10个工作天)就上诉宣告其决定。(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2)上诉委员会可下令它就上诉而作出的决定即时实施或在某指明日期实施。(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第14条 送达的方式 版本日期 14/02/2003 任何根据本规则规定须送达予任何人的文件、通知书、命令、资料或物品,须以下列方式送达─ (a)如该人是主席,则─ (i)由专人交付主席;或 (ii)留在秘书的办事处; (b)如该人是秘书,则─ (i)由专人交付秘书;或 (ii)留在或以挂号邮递寄往秘书的办事处; (c)如该人是主管当局,则─ (i)由专人交付主管当局;或 (ii)留在或以挂号邮递寄往主管当局的办事处; (d)如该人是属法人团体的上诉人,则─ (i)由专人交付上诉人的主席、总裁、书记、秘书、司库或相类的高级人员;或 (ii)留在或以挂号邮递寄往所送达的上诉通知书内述明的上诉人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该上诉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e)如该人是并非法人团体的上诉人,则─ (i)由专人交付上诉人;或 (ii)留在或以挂号邮递寄往所送达的上诉通知书内述明的上诉人供送达文件的地址或该上诉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f)如该人是属法人团体的任何其他人,则─ (i)由专人交付该人的主席、总裁、书记、秘书、司库或相类的高级人员;或 (ii)留在或以挂号邮递寄往该法人团体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该法人团体在香港进行其业务的任何地方或该法人团体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及 (g)如该人是并非法人团体的任何其他人,则─ (i)由专人交付该人;或 (ii)留在或以挂号邮递寄往该人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第15条 在上诉的进行方面的酌情决定权 版本日期 14/02/2003 (1)主席可按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在某宗上诉根据第3条展开后─ (a)延展或缩短本规则规定或授权上诉任何一方在任何上诉程序中作出任何作为的限期; (b)免除本规则中关乎上诉任何一方须送达任何文件、通知书、命令、资料或物品的规定; (c)在谘询将会主持有关上诉聆讯的人后更改根据第7条定出的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2)将会主持上诉聆讯的人可行使第(1)款赋予主席的权力。 (3)凡所定的聆讯上诉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根据第(1)(c)款更改,秘书须在更改作出后的1个工作天内,向上诉人及主管当局送达关于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该通知书须采用附表中表格3的格式。(2003年第44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14/02/2003 [第3、7、12及15条] 表格 表格1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规则》 (第132章,附属法例CL)第3条) 上诉通知书 致: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秘书 1 上诉人全名: (中文) (英文) 2 上诉人地址: 上诉人电话号码: 3 上诉人供送达文件的地址(如与上址不同): 4 受主管当局的封闭令影响或受主管当局拒绝发出撤销封闭令的通知的决定影响的处所的地址: (必须将封闭令副本或主管当局发出的声称拒绝撤销该封闭令的通知的副本附于本表格。) 5 主管当局的决定或命令的详情以及上诉的理由如下:(须详细列述,如有需要,可另纸书写。) 6 其他受主管当局的决定或命令影响的人:(请列出他们的中英文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络电话号码。) 日期:20 年 月 日 上诉人签署 注∶你须将你拟倚赖以支持这宗上诉的所有文件(如有的话)的副本,附于本通知书。 表格2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规则》 (第132章,附属法例CL)第7条) 关于所定的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 上诉编号:20 年第 号 关于 (上诉人)因针对于20 年 月 日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8C(1)条作出的封闭令/第128C(7)条送达的拒绝发出撤销封闭令通知的通知*而提出上诉一事。 致: (上诉人)及 (主管当局)上述上诉的聆讯定于20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时 分在 进行。 如在上述日期及时间你不亲自出席,亦没有由你妥为授权代表你出席的人代你出席,则上述上诉可押后聆讯,或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聆讯。 日期:20 年 月 日 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 上诉委员会秘书 表格3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32章) (《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上诉委员会规则》 (第132章,附属法例CL)第15条) 关于更改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 上诉编号:20 年第 号 关于 (上诉人)因针对于20 年 月 日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8C(1)条作出的封闭令/第128C(7)条送达的拒绝发出撤销封闭令通知的通知*而提出上诉一事。 致: (上诉人) 及 (主管当局) 上述上诉的聆讯定于20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时 分在 进行。本通知书取代以前送交你的关于所定的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书。 如在上述日期及时间你不亲自出席,亦没有由你妥为授权代表你出席的人代你出席,则上述上诉可押后聆讯,或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聆讯。 日期:20 年 月 日 封闭令(对健康的即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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