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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8 15:11:26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5-30生效日期:2003-05-30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3]44号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上述“六不准”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环境监察机构领导责任。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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